家暴,一直是一个普遍又隐蔽的社会问题。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但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会选择报警。
在过往经手过的一些案件里,我们也发现,大部分受害者会“自我洗脑”,把家暴行为理解为夫妻间的“正常矛盾”,或者把丈夫打孩子的行为,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说法合理化,所以很多时候,遭受家暴的妇女或儿童,是需要在“外人”的帮助,才能意识到自己正在遭受家暴,才能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
正因为在家暴的案件中,常常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由此就引发出两个常见的问题:第一,作为非亲非故的“外人”,看见他人被家暴,可以实施帮助吗?第二,如果发现他人被家暴却没有及时报案,属于违法行为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结合最近发生的一个热门案件,来进行解释。
就在上个月,一条“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当防卫”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这个案件的大致情况是,丈夫在单位殴打妻子,妻子的同事仗义相助,制止了丈夫,将其按压在地,然后报了警。但就在此时,丈夫突发疾病,同事及时送医救治,然而等警方到达现场时,丈夫已经死亡。
最后,检察院认为,阻止丈夫家暴妻子的同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接下来,我们就结合相关法律,来分析这起案件。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结合上面提到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当遇到他人被辱骂、恐吓、殴打等侵害时,每一个“外人”都有权利站出来,对被害者施以援手。比如帮他们向居委会、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选择报案,或者找律师寻求帮助。总之,我们的正义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
接着,我们再来回答第二个问题,如果发现有人被家暴,却没有及时报案,违法吗?
依据《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是学校发现学生被家暴,医院发现病人被家暴,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无视被家暴者的求救信息,在这些情况下,发现家暴却不报案,相关人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至于其他一些先对比较“私人”的情况,比如发现亲人或朋友遭到家暴,或者怀疑邻居或同事遭到家暴,这时候是选择默不作声还是积极帮忙,就是个人的选择问题了,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总之,我们一定要清醒认识到,家庭暴力,绝不仅仅是“内部矛盾”,它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家暴并不仅仅指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热暴力”,那些精神上的打击、操控、洗脑、漠视等“冷暴力”,同样属于家暴,它会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摧残。
此外,《反家暴法》不止保护已婚的家庭成员,对于同居中的伴侣、已经分手的“前任”,在这些关系里,如果一方早遇到“家暴”,同样是可以通过法律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