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托管所暴力事件之后,一切按照标准

在幼儿园,托管所经过媒体多方报道,离我们日期近一点发生的暴力事件感觉就像是发生在昨天的红黄蓝虐童事件。远一点的,在几年发生的校车安全事件警醒世人。经过多次整改下,规则制度体系越发完善

适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捐助资产设立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其类型分为:

(1)全日制托育机构

(2)半日制托育机构

(3)计时制托育机构

规模及人数要求

托育机构规模及每班人数要求如下:

1、托育机构规模:

小型:1-3个班

中型:4-7个班

大型:8-10个班

2、托育机构每班人数要求:

乳儿班(6-12月),每班10人以下

托小班(12-24月),每班15人以下

托大班(24-36月),每班20人以下

选址要求

1、地质条件较好、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

2、附近无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无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场所;无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

3、托育机构出入口处不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并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4、幼儿生活用房应设置在首层,若不在首层的,设置在二、三层的,场所下方对应区域也应为托育机构用房;

5、场所内部应有独立消防通道,不与其他混用,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7、托育机构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8、托育机构建筑面积相关要求:

(1)不低于m2(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m2),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m2

(2)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m2

9、4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建筑应独立设置。3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不得与商业、娱乐场所合建;

10、附近米内,无其他托育机构。

人员要求

1、专职负责人

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能胜任机构管理工作。

2、育婴员

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保育员

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保健员

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保健员、营养员等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5、营养员

需要有营养员资格证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健康体检证

6、财务管理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质。

7、保安员

保安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须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并均应当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安员证》。

以上人员均需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书等。

8、人员配比

每班应当配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

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的比例不得高于7∶1;

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的比例不得高于5∶1;

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比例不得高于3∶1

建筑设计要求

一般规定

1、建筑窗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出入门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3)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3、防护栏杆

(1)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2)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

(3)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4、楼梯、扶手和踏步

(1)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5、室内最小净高要求

睡眠区、活动区:2.8米

多功能活动室:3.9米

*改、扩建的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生活用房

生活用房,含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

1、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2、托育机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3、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4、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生活用房的上方;

5、应由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月)、托大班(24-36月)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6、乳儿班生活用房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其最小使用面积如下:

(1)睡眠区:30平米

(2)活动区:15平米

(3)配餐区:6平米

(4)清洁区:6平米

(5)储藏区:4平米

7、托小班生活用房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其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如下:

(1)睡眠区:35平米

(2)活动区:35平米

(3)配餐区:6平米

(4)清洁区:6平米

(5)卫生间:8平米

(5)储藏区:4平米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

8、托大班生活用房应包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厕所、盥洗室)、衣帽储藏间,其最小使用面积如下:

(1)活动室:70平米

(2)寝室:60平米

(3)厕所:12平米;盥洗室:8平米;

(4)衣帽储藏间:9平米

*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m2。

9、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10、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11、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12、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13、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

(1)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

(2)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

(3)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14、托大班生活用房装修要求:

(1)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2)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

b)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3)应设多功能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2,且不应小于90m2。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服务管理用房

1、服务管理用房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

其最小使用面积要求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2、托育机构应设门厅,门厅内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供应用房

供应用房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厨房使用面积宜0.4m2/每人,且不应小于12m2。

室外活动场地要求

1、托育机构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育机构,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室外活动场地应布置在有阳光照射的地方

室内环境要求

采光要求

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如下要求:

(1)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睡眠区、活动区,以上区域采光等级均为Ⅲ级,采光系数最低值为3.0%,窗地面积比为1/5;

(2)卫生间、楼梯间、走廊,以上区域采光等级均为Ⅴ级别,采光系数最低值为1.0%,窗地面积比为1/10。

隔声、噪声要求

1、室内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如下规定:

(1)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允许噪声级(A声级,dB):≤45

(2)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允许噪声级(A声级,dB):≤50

2、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如下规定:

(1)生活单元、办公室、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50;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65;

(2)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45;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75。

建筑设备要求

给水排水

1、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要求如下:

(1)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

(2)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供水总进口管道上可设置紫外线消毒设备。

2、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2)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3、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低于60℃的系统应设置辅助加热设施。

4、不应设置中水系统。

5、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2、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在末端供暖设施设置恒温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3、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如下规定:

(1)活动室、寝室、保健观察室、晨检室(厅)、办公室:室内设计温度为20℃

(2)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室内设计温度为24℃

(3)盥洗室、厕所:室内设计温度为22℃

(4)门厅、走廊、楼梯间、厨房:室内设计温度为16℃

(5)洗衣房:室内设计温度为18℃

(6)淋浴室、更衣室:室内设计温度为25℃

4、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1)活动室、寝室、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换气次数3-5次/h

(2)卫生间:换气次数10次/h

(3)多功能活动室:换气次数3-5次/h

5、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如下:

(1)活动室、寝室、活动区、睡眠区:新风量30m3/h人

(2)保健观察室:新风量38m3/h人

(3)多功能活动室:新风量30m3/h人

6、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应设置带防止回流措施的机械排风装置。

7、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每间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8、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规定,《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建筑电气

1、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

2、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LED等其他节能光源

3、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应采用漫光型灯具,光源应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4、房间照明标准值《房间照明标准值》

5、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财务室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4)园区大门、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7、大、中型托育机构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小型托育机构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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