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员工上下班途中出事故属于工伤吗

“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作为一条温馨、朴实的安全祝福语,寄托了平安是福的深刻寓意,更是每位职工及家人的良好心愿。但是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呢?下面,我们通过裕安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来为您解答。

基本案情

汪某某系原告张某、李某之女。年5月,汪某某被招录到甲幼儿园从事幼教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工作任务安排、工资发放均由甲幼儿园负责。年10月,经甲幼儿园安排,汪某某被指派至乙幼儿园工作。年10月31日上午7时52分,汪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行驶至淠河南路交叉口时,与案外人赵某驾驶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汪某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某无责任。另查明,甲幼儿园与乙幼儿园均为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均为方某。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部门认定,汪某某系工伤,并作出相应仲裁裁决。被告甲幼儿园不服,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自年5月起通过甲幼儿园招录入职该单位从事幼教工作,工资一直由甲幼儿园支付,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其被安排到乙幼儿园工作,因该两个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方某,结合方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该两个幼儿园是连锁幼儿园,故对汪某某的工作安排仅仅是工作岗位的调整,同时,汪晶晶参加工作已远远超过3个月,不符合试用期的情形,应当认定汪某某生前与甲幼儿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汪某某事故发生地是其居住地前往乙幼儿园上班的合理途径地,汪某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甲幼儿园未为汪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汪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最终,法院判决甲幼儿园赔偿汪某某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合计9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一直是劳动者和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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