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福,48岁男子持械在幼儿园行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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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8月3日10时22分,江西安福县,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据警方通报称,48岁男子刘某,头戴鸭舌帽、佩戴口罩并随身携带作案工具,窜进一家私立幼儿园处,持械行凶伤人。刘某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目前,该案件已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警方正在尽全力抓捕刘某。

有网友愤慨地表示,为什么刘某要如此丧心病狂,到幼儿园作案?难道孩子们得罪他了?令人发指!

也有网友对幼儿园的管理能力,表示质疑。该网友的意思是,为什么刘某可以那么轻易持械,进入幼儿园?幼儿园上学期间,不是不给外人进么?

1、其实网友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也非常能够理解大家的心情!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论出于任何理由、任何目的,刘某的行为都必须从重处罚!

2、很明显,刘某持械进入幼儿园的目的,就是为了持械行凶,而且不论其伤害的是老师,还是孩子,其主观上都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

也就是说,由于刘某对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态度的,因此其行为大概率是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刑法历来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处罚,都是毫不手软的,即起步量刑就是10年以上,而最高还可以处死刑。

至于如何区分10年以上至死刑,也是有比较详细规定的。比如说,如果是恶意报复、无差别杀人并造成多人死伤的,就会因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极深、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就坚决适用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从警方通报的案情来看,刘某作案地点是幼儿园、且已经造成3死6伤。也就是说,不论刘某出于什么目的,其在幼儿园内,对一群人无差别行凶,就是属于上述三个“极其”情节的。换而言之,如无意外,刘某是很难获得从轻的可能性。

4、注意!即便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从轻处罚情节。但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行已经不足以从轻时,法院绝对会依法不予从轻,坚决适用死刑,以此维护公义,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

5、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事后幼儿园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要经过公安机关取证后,看幼儿园是否存在过失责任,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无论如何赔偿、谁来赔偿,都已经无法弥补孩子遇害,给家长们所带来的伤害!

最后,希望公安机关尽快抓住刘某,并予以严惩!给家属们一个交代!与此同时,希望有关主管及及时介入,对其他小朋友进行心理疏导,以免心里留下阴影,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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