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湖南郴州发生了一起让人无比痛心的恶性伤害事件。
当天中午13点左右,郴州市六十七完全小学的5名学生在返校途中被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持刀砍伤了,14点医院治疗,行凶者也已经被公安部门抓获。当地人说行凶者住在附近,但是精神有问题,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已经有受伤学生救治无效死亡。
这样的新闻总是让人痛心,更痛心的这已经是近一个月内第三起严重的学生伤害事件了。
4月28日,广西北流市新丰镇健乐幼儿园里16名幼儿和2名老师被一男子闯入圆内砍伤。
5月24日,河北省沧州市华任丘市北油田采一中学的3名初中生在早上上学路上被一男子持刀砍伤。
短短一个月三起恶性伤害事件,造成26名师生死伤。而根据媒体报道,这三起事件的嫌疑人都患有精神病,这不得不引起家长们的担忧。
有网友表示,又是伤害学生,又是精神问题?精神问题会挑选毫无还手之力的小朋友?作为家长,真的很恐惧,报复社会的伤害孩子,精神问题的伤害孩子,家长怎么做才能保护孩子?
还有网友质疑:行凶者真的患有精神病吗?如果患有精神病,为什么每次行凶都是选择毫无还手之力的学生,而不是在大街上随意选择行凶的对象?如果行凶者有能力判断出哪些人是弱势群体,那说明他们有判断能力,有自我意识,就应该承担责任,不能让精神病成为某些人脱罪的借口,成为某些人为所欲为的挡箭牌。
个人觉得,行凶者患有精神病应该是不会有假的。一是行凶者与受害者之间没有利益关系,没有作案的动机,除非是想报复社会;二是精神鉴定最终是由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鉴定得出,公安机关没有必要伪造精神鉴定结果来为行凶者脱罪;三是当地人知道行凶者患有精神病。
虽然患有精神病不假,但是并不意味着行凶者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还需要看行凶当时的精神状态。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精神病患者作案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时并没有行为能力,那么不承担责任;如果作案时有部分行为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如果作案时有完全行为能力,那么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精神病史不能作为法定量刑的情节。简单来说,精神病患者行凶需要对其作案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来进行处罚。
还有不少网友建议,精神病患者就应该由国家统一集中管理,如果家人不同意,那么精神病患者作案后,“监护人”应该同等罪行。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让“监护人”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管理;二是可以防止某些人以精神病为借口胡作非为,钻了法律的空子。对此建议,你赞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