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地方立法又有新突破。12月2日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在内,都被赋予了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等部门,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暴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立法是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将相关社会主体一并纳入反家暴“大军”,形成遏制家暴的合力。从现实看,这一做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如一些医疗机构发现患者、学校发现学生有被家暴伤害的迹象后,立即报警,有力打击和遏制了家暴行为。
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在家庭层面,还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在社会层面,还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惯性思维。这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理不直,气也壮”、继续行凶作恶,邻居、路人等虽知晓存在家暴,却不愿介入其中。
一些家暴行为,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对被害人的伤害也变得愈发严重。媒体曝光的案例中,有被害人遭受家暴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有人为了逃脱家暴不惜跳楼自残。
不能全怪“外人”冷漠。一些人面对家暴恶行不敢仗义出手,主要在于担心师出无名、吃力不讨好,更担心自己介入后,会被家暴者甚至受害者“倒打一耙”。
《反家庭暴力法》同时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但“劝阻”也是有付出、有风险的,更何况要“制止”的话,风险更大。在知乎上,类似“夫妻打架,旁人到底能不能管”“邻居一直打孩子,我应该报警吗”的帖子就经常引发讨论。
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公民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这是一种非强制的立法鼓励,它符合国家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更能激发不特定群体的积极性,让每一位公民都投入到惩恶扬善中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这一规定,既明确释放出支持全社会反家暴的态度,也表明了持续探索反家暴路径的决心。不仅如此,鼓励公民介入和制止家暴行为,还有利于第一时间取证。
众所周知,家暴多发生于封闭空间,且发生时间不固定,创伤也较难鉴定,一些证据很快就会湮没。如果公民在发现家暴时便能介入,不仅能及时制止这一丑恶行为,降低伤害,还能充当证人,搜集和固定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更有利于确认家暴行为,将侵害人绳之以法,让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和保护。
从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各地在地方立法时进行了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此次江苏规定“公民制止家暴可认定为见义勇为”,最早可追溯到常州于今年3月施行的“将举报家暴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收获了良好效果。
从国家层面的立法,到“常州经验”在全江苏省推广,呈现了自上而下、从一地到一域的完善过程,形成了法律、地方性法规不同层级立体规范,以及反家暴主体范围逐渐扩大的良好趋势,这有利于将家暴这头“怪兽”关进牢笼,更好地保护女性、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
破除家暴这一恶习,需要现代文明的长期浸润,也需要法治阳光的持续暴晒。鼓励外人加入监督和制止,壮大了反家暴力量,也向社会传达了“家暴不是家事”的观念,在有形和无形中,都是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原题为《马上评|“夫妻打架”“邻居揍孩子”,外人可以放心管了》作者杨晨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