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师生被砍杀!从法律视角看这起恶性伤人事件
年4月28日14时许,北流市新丰镇民办健乐幼儿园发生一起伤害事件,初步了解有16名幼儿、2名教师受伤,其中两名幼儿伤势较重。目前,玉林市、北流市正在组织力量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受伤人员,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
虽然案件目前还没有调查清楚,但是老百姓对于这种毫无人性的行为已经怒不可遏:为什么要杀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孩子?而且历史上这些恶性事件并不少,那为什么还是有类似的事件发生呢?我们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事故发生是在14时,幼儿园都处于午休时间或者刚开始下午的课程,也就是说,孩子们应该都在幼儿园中。而且新闻报道中说,这名男子是陌生人,也就排除了是孩子家长行凶的可能,那陌生人能够随意进入幼儿园吗?如果不是,那陌生人是怎么进入幼儿园的呢?有没有保安看守?幼儿园的门会不会上锁?这些问题都需要公安机关认真调查。对于这些问题的调查一方面是为了从中吸取教训,避免日后发生类似事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追究幼儿园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取决于上述需要调查清楚的问题的答案。
除了调查幼儿园管理方面的情况,还需要重点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是否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虽然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这也不妨碍我们对于其情况的假设与责任的分析。如果当事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故意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影响与手段,很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当事人经过鉴定确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则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另外,如果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正常,则我们还需要考虑其作案动机是什么,虽然从法律的角度上动机是什么不影响是否构成犯罪,但是探求其动机是为了避免日后再度出现这种悲剧!之前发生的恶性伤人的当事人是觉得社会不公、仇视社会。本案中的当事人也是这样吗?我们可以在新闻中看到,案发地点离新丰镇政府仅40多米,如果其对社会不满,为什么不去找政府?
上述疑问都需要公安机关给大众一个答案,我们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