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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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郑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全市范围内:

(1)全市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全市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2.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5)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8)新建建筑工程除大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工程外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及其配套工程;

(9)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0)建筑总面积小于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1)建筑总面积小于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2)新建建筑工程除大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工程外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

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权限

(二)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6)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加油加气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9)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0)低于(1)-(5)项规定面积和新建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1)建筑总面积小于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2)建筑总面积小于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小于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低于50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权限

(三)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新建建筑工程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配套工程;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但小于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但小于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但小于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但小于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6)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但小于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8)加油加气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9)新建建筑工程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10)低于(2)-(7)项规定最低面积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小于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低于50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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