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玉林市代管县级市),一则“广西北流一男子闯入幼儿园砍杀老师和学生”的视频在网络上被热传,记者从现场视频中看到,新丰镇建乐幼儿园的大门敞开,园内及幼儿园附近有大量人群围观,现场较为混乱。
根据另外一段网传视频显示,犯罪嫌疑人已被三名干警抓获,在4月28日下午3点左右,记者从当地村民处了解到,悲剧发生在下午2点左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控制,伤医院救治。
根据网传视频显示,在幼儿园的游乐区,有多名幼儿受伤,身上有大量血迹,还有不少孩子坐在地上大哭,事发地附近的一名村民告诉记者:“警察还在现场,救护车把孩子接走了,那名男子冲进幼儿园就是一顿乱砍,幼儿园老师立即就出来喊人帮忙,附近的路人拿着木棍冲进幼儿园,将行凶的男子围住了,直到警察赶来将男子制服,受伤的轻的孩子先送到了镇上的卫生院,受伤重的送到市里抢救了。”
新丰镇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有不治身亡的,伤亡数字以官方通报数据为准。
记者联系到新丰镇健乐幼儿园的一名工作人员梁老师,梁老师称:“事情是在刚才午睡的时候发生的,目前还在协助调查,孩子们没有事,两位老师因为保护小朋友受到了重伤,现在已经停课了。”
记者又从北流市委宣传部处了解到,经初步了解,有16名幼儿、2名老师受伤,其中两名幼儿伤势较重,玉林市、北林市正在组织力量救治伤员。
记者注意到网络上出现了一则显示为北流市公安局“关于北流市新丰镇健乐幼儿园发生持刀伤人案件的汇报”:
年4月28日14时30分许,我局接到报警称:新丰镇健乐幼儿园有人拿刀打架,接报后,我局立即指令新丰派出所出警,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见到一名嫌疑人持刀,民警立即将其控制,经初查,嫌疑人曾某(男,24岁,北流市新丰镇观南村XXX号人)持刀在健乐幼儿园砍伤了2名大人、16名幼儿,目前,医院检查和救治,有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详情持续报。
针对这个“汇报”的内容真实性,记者与北流市公安局进行核实,但北流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称:“(关于汇报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我不知道是谁发的。”
观南村的村民向记者介绍,曾某与父母及弟弟同住,平时表现十分正常,如今突然做出伤天害理的举动,村民们也表示十分匪夷所思,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疑似是有精神类疾病,观南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村委会已经走访了其家属,当地公安机关正在侦办此事。
记者从新丰镇派出所处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曾某已被抓获,可能精神有问题,在事件中,部分伤情较重者正在接受抢救,后续情况,警方会发布警情通报。记者联系到北流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称,北流市公安局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正在处理此事,具体进展细节暂不便透露。
在4月29日,记者从北流市委宣传部处了解到,截至目前,此次事件造成2人死亡、16人受伤,对于死亡的是大人还是孩子,目前并不知情。
据了解,北流市民接到了呼吁献血的通知,称因突发事件需要大量临床用血,北流市卫生健康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此事,在北流市步行街西门口已经设置了献血车,很快,便有不少市民纷纷响应号召,来到献血车前排起长队等待献血。
据介绍,新丰健乐幼儿园位于新丰镇政府对面,是一家私立幼儿园,开办至少已有十多年,在当地属于中等规模的幼儿园,目前,该幼儿园已经被警方封锁,民警正在对现场进行勘察。
针对于此事,教育部在4月28日深夜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各校切实强化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坚决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绥青新闻评论:
犯罪嫌疑人曾某或许有精神问题,那么有精神问题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吗?其实不是,精神疾病不是免罪金牌,而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因为精神疾病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多大程度上丧失了这种能力。
换句话说,也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在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行为人才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完全丧失能力,那就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然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对其的精神鉴定。
犯罪嫌疑人曾某砍伤老师和幼儿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目前,我们不知道曾某是否有明确的作案目标,如果他有明确的作案目标,其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他没有明确的作案目标,其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已造成多人受伤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幼儿园是否应对学生受到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在园内受到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本案特殊在于,学生受到的伤害来自于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应为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意思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伤人者没有被抓获或没有赔偿能力,幼儿园才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但这种补充责任并不是说,曾某无能力赔偿的部分都由幼儿园来兜底,而是要根据幼儿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幼儿园在承担责任之后,也可以向曾某追偿。
那么对于此事,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呢?